实验教学中心
当前位置: 首页 > 实验教学中心 > 实验室管理 > 正文
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赔偿制度

作者: 时间:2024-10-10

云南艺术学院设计学院实验教学中心

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赔偿制度

凡使用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设施、设备者,均应遵守中心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,爱护国家财产,严防损坏和丢失。如因责任事故造成设施、设备和仪器、器材损坏、丢失的,一律按规定赔偿。如果发生重大责任事故,还需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。

一、由下列原因引发责任事故造成设施、设备损坏、丢失的,须照价赔偿且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:

1.不听从指挥,不遵守操作规程,不按制度规定进行操作或擅自拆卸设施、设备造成毁坏者(包括待报废的器材设备);

2.工作失职、不负责任、保管人员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坏或丢失;

3.将物资器材挪作私用造成的损坏或丢失;

4.由于其他主观原因造成的损坏或丢失。

二、属下列情况,可按损失价值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的:

1.一贯遵守规章制度、爱护设备器材,因客观原因造成的损失,且事故发生后能积极设法挽救,减少损失程度;

2.损坏程度较轻、经当事人修复但不影响该设施、设备使用功能的;

3.损坏低值易耗品的。

三、处理办法及赔偿规定:

1.财产发生损坏或丢失,必须立即报告,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,分清责任,及时处理。重大事故应保护好现场,由中心组织专人严格调查,专案处理,并及时上报主管部门。

2.如发生损坏,首先要进行登记,然后进行维护,责成责任人支付维护费,并视具体情节处以该设施、设备原价1%至100%的罚款。如发生零件、小部件的丢失,则查清责任,由责任人赔偿,并罚以部件原价1至10倍的赔偿。如果是主体及大部件的丢失,须报告保卫处,协助查清责任,由学校有关部门进行相应处罚或赔偿。

四、责任人除按规定赔偿外,还应责令其进行检查,并给予批评教育。对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、严重违反操作规程、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的,推诿责任的,态度恶劣的,损失重大的,还应根据具体情节,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,有意破坏者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。